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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伟。1995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杨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伟。1995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拘传,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建伟经与购毒人员刘其东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杨浦区茭白园路阳明新城二号门处,将一包计3.14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其东,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其东、邓斌杰、孙悦蛟的证言,案发现场及毒品、毒资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建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建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建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伟贩卖甲基苯丙胺3.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建伟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建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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