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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6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2012年2月因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a,上
(2013)闵刑初字第16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2012年2月因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a及其辩护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7时51分许,被告人孙a饮酒后驾驶未悬挂牌号的燃力助动车,搭载陈b、许a沿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松路北侧约50米处的“华光城”门口时,适逢被害人张a驾驶无牌号三轮车沿金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向东左转弯,两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张a倒地受伤。燃力助动车倒地滑行中又撞到停在路边由胡a驾驶的小轿车,构成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孙a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a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a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孙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孙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b、宗a、许a、胡a、贺a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监控录像、《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工作记录》、相关《报警记录》、相关档案卡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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