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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知)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2013)杨刑(知)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及辩护人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起,被告人游某伙同陈某(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未经BPP学习媒体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被告人游某获取ACCA正版教材并与陈伟某、肖某、游志某等人(另处)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蚝江四村大园坊五巷q号非法复制ACCA教材。陈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以每套人民币a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s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d余本。同时陈某还介绍游志某、雷某、廖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地销售由游某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并从中获利。游志明等人将买家需要的套教和地址发给陈某、游某,被告人游某按照要求发货,游志明等人通过支付宝以每套f元的价格转帐至陈某的帐户结算,至案发已支付陈某g万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h余本。同年3月,被告人游某将其非法复制j套共计k本的ACCA教材邮寄给游海豹销售。

2012年4月16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蚝江四村大园坊7巷q号查获游某等人非法复制的盗版ACCA教材z本。同年4月18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某路580弄6l号103室查获了由游某等人非法复制的盗版ACCA教材x本。

广东东莞案发后,被告人游某逃至湖南省长沙市并于2 012年11月租赁长沙市雨花区某街道某大道某1l栋902室,购买了复印设备及ACCA教材电子版继续非法复制ACCA教材并在淘宝网上销售。2013年2月27日,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某街道某1l栋902室将被告人游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c本、复印机等设备。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游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游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游某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也表示不会再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起,被告人游某伙同陈某(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并雇用陈伟某、肖某与游志某等人(另处)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蚝江四村大园坊五巷q号非法复制ACCA教材。陈某在淘宝网店以每套a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s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d余本。同时陈某还介绍雷某、廖某、游志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地销售上述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并从中获利,雷海新等人通过支付宝以每套f元的价格另加上邮费转账至被告人陈某的账户结算。至案发已支付陈某g万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h余本。

2012年3月,被告人游某将其非法复制j套共计k本的ACCA教材邮寄给游海豹销售。同年4月18日,该批ACCA教材在本市杨浦区某路580弄6l号103室被民警查获。同年4月16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蚝江四村大园坊7巷11号被告人游某等人非法复制地点查获盗版ACCA教材z本。

广东东莞案发后,被告人游某逃至湖南省长沙市,并于2012年11月租赁长沙市雨花区某街道某大道某1l栋902房,购买了复印设备及ACCA教材电子版继续非法复制ACCA教材并在淘宝网上销售。2013年2月27日,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某街道某1l栋902房将被告人游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x本及复印机等设备。

审理中,被告人游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m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游志某、陈伟某,肖某、游某某、游某豹、游某风、刘某云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物证提取笔录》、《工作情况》及犯罪现场和查获的盗版书籍照片,支付宝交易明细,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英博夏尔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投诉委托证明》、《著作权声明》、《委托印刷合同》、《版权证明》、《鉴定意见》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BPP学习媒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游某到案后的供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ACCA教材,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本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游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非法复制发行数量达六千余本,且在明知其他涉案人员已被处罚的情况下,继续非法复制ACCA教材,主观恶性较深,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游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侵权书籍、犯罪工具复印机、胶装机、切割机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游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人民陪审员 陈陇生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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