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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犯罪事实

2012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窜至舟山××××海区气象台路附近伺机盗窃作案,后见气象台路17幢105室罗转杰(男,31岁)家厨房窗户未关,便爬窗进入。被告人姚×进入厨房后,即被罗转杰发现,被告人姚×为抗拒抓捕,顺手从厨房煤气灶上拿起铁质炉圈朝罗转杰头部连砸数下,致罗头部流血受伤。后被告人姚×与罗转杰扭打至客厅。期间,被告人姚×将罗转杰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7495元)拉断并扯落在地。随后,罗转杰妻子王某(女,29岁)见状,上前帮助罗转杰阻止被告人姚×逃离,被被告人姚×撞倒在地。后被告人姚×挣脱控制并从大门逃离现场。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法医鉴定:罗转杰因外伤致面部创口长度超过3.5cm,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因外伤致左眼挫伤,右上臂、右大腿、右小腿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转杰、王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采用爬窗进入的方法在舟山市定海区城区入户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52元。具体如下:

1、2012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姚×至舟山市××海区丁香公寓××号104室余某某家,窃得人民币13000元。

2、同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姚×至舟山××××海区桔园北区20幢104室董甲家,窃得人民币2000元。

3、同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姚×至舟山市××东港浦新村51幢122号201室董乙家,窃得人民币4000元。

4、同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姚×至舟山市××××号7幢3单元104室夏某某家,窃得人民币3000元。

5、同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姚×至舟山市××东港浦新村66幢102室陈甲家,窃得价值人民币3352元的黄某某指1枚。

6、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姚×至舟山市××海区××树南区105幢302室陈乙家,窃得人民币600元。

7、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姚×至舟山市××海区××树南区105幢402室童某某家,窃得人民币28000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284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某、陈甲、董乙、陈乙、董甲、童某某、余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协议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又在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姚×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并应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七年五月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姚×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五十二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侯文君

人民陪审员  潘祖庆

人民陪审员  杨振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明青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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