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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8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3)普刑初字第8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某某路2548号19幢1楼公司内,因琐事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用拳打、头撞等方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致使李某某的鼻子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

2013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被害人李某某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对被告人何某某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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