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之一:案件的接洽与委托
来源:书房夜话 作者:书房夜话 发布时间:2017-04-21
摘要:法律实务 本文首发于律事通。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的重要构成部分。普通大众对律师的认知,也大多集中在刑事辩护,那些有名的洗脱冤案的律师,通常会声名远扬、收入倍增而名利双收;而对律师的误解,也是集中在刑事辩护领域,诸多人士将形式辩护律师认为是提坏
法律实务 本文首发于律事通。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的重要构成部分。普通大众对律师的认知,也大多集中在刑事辩护,那些有名的洗脱冤案的律师,通常会声名远扬、收入倍增而名利双收;而对律师的误解,也是集中在刑事辩护领域,诸多人士将形式辩护律师认为是提坏人说话,造成误解。而对律师而言,刑事辩护领域是最容易出名的方向,一案成名,终身受益,而且也不必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苛责;但同时,也是最容易犯错误甚至入狱的业务,那高高在上的刑法306条仍是许多刑辩律师难以抹去的梦魇。本文将从几个专题出发,详细讲解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流程及其风险把控。一、案件的接洽律师接受案件委托的前提是与委托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双方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后,才会有进一步的合作。在案件接洽的过程中,如何促成双方的合作,如何避免法律风险,需要一定的艺术与技巧。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下称当事人)本人,在此情形下,委托人大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身陷囹圄,其煎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此时,律师就不仅是法律工作者这样一个简单的身份了,同时还可能是一个心理疏导师。因此,要注意认真倾听委托人的陈述,而不能随意打断。在委托人陈述完毕后,在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以便双方建立亲近的心理感觉,以便双方今后的合作。律师了解完案情后,方可大致得出判断。此时,律师的解答一定要慎重,并且事先声明,现在的回答是根据委托人单方的陈述作出的,还没有和当事人见面,听其意见;也没有和办案机关见面,也不知实际情形。一般而言,委托人和当事人都会关心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事情重不重,大概什么时候出来。律师事先要有所准备,即根据当事人所涉案件罪名,作出法律上的大致判断。在案件接洽阶段,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刑事案件办理的大致流程和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事项,主要有: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流程以及律师在这三个阶段能做的事项,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至关重要,这一点要向委托人再三嘱咐,以修正普通人的看法;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明确禁止的事项有,不向委托人不恰当泄露案情,也不应将所复印的卷宗交给委托人看,不能直接向受害人取证。而在律师界,一般的潜在禁止事项还有,不代向当事人送钱送物,不直接搜集证据(而是申请办案部门调取)等等。这也是从最大程度上保护辩护律师。此外,还有律师会见的次数。作为委托人,恨不得律师每周都去看一次,但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因此,律师要告诉委托人会见的大致次数。大致是,在侦查阶段会见两次,第一次了解案情,第二次在案件要侦查结束时。审查起诉会见一次,即在阅卷后核实证据。审判阶段要会见四次,即阅卷后会见一次,开庭前会见一次,开庭后会见一次,判决后会见一次。当然这只是普通情况,如有新证据、重新鉴定、新情况或其他特殊事宜的,应当随之修正。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是不知道开庭时间的,所以庭前的会见不应告诉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在案件接洽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律师费用的报价。委托人会问律师费,这时律师要根据实际情况报出价格。律师费用的计算依据主要有:各个省的指导意见;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律师所付出的精力大小;律师的名气;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等。所以律师要学会察言观色,正确判断委托人对律师费用的承受和接受程度。特别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不允许风险代理。当然,律师也有权选择是否代理该案件,在有的地区,律师代理敏感案件需要得到上级主管机关如律协、司法局的许可。因此,律师对于刑事案件要有所选择。这种选择,一是对当事人负责,二是对律师负责。有的案件,明显超出律师能力和水平以及掌控之外,要果断的拒绝代理,但可以推荐其他有能力的律师。有的律师,基于其他原因,可能会拒绝代理一些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值得引起每名律师的重视。就是律师保密义务的遵守。依照律师执业伦理以及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知晓的关于案件的情况特别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应当保密,也就是律师不具有追溯当事人行为的义务。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即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除此之外,辩护律师具有刑事作证豁免权。然而,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因为立法的不完善,这个律师豁免权的行使,存在着法律上的漏洞。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咨询律师某案件的后果并且明确说明其本人就是该案件的实施者。而此时,双方并未办理委托手续,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此时尚不是律师的当事人,那么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否能够前移至咨询阶段,这在我国是立法的空白。而且,法律有规定,公民有义务扭送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此时应当作出有力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即将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延展至咨询阶段,并且豁免律师的举报义务。这是因为,律师是特殊的执业群体,是律师特殊的职业伦理所决定的。而且,如果律师在咨询阶段就举报,则会破坏律师执业生态,使得犯罪嫌疑人得不到科学的帮助,反而会铤而走险。笔者曾就此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当时负责人口头答复,只要不是三种例外情形,律师没有举报的义务。我们等待国家法律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最后,在决定签署代理协议后,律师要向委托人告知,需准备如下材料:委托人和当事人关系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告知文件等。二、如何选择律师在谈完律师后,这里要讲讲什么样的律师是合格的律师,可供当事人选择并信任。与其讲什么样的律师是好律师,不如从反面讲讲什么样的律师不值得信任。因为该问题还会在后续中论及。一许诺案件结果的律师不可取。一个案件,存在着诸多的不可控因素,律师只能根据证据、法律、经验作出大致的判断,而不可能对案件的走向做准确无误的推断。有的律师善于对结果做许诺,一旦结果达不到便大骂司法腐败,坏了律师的名声。二吹嘘关系摆平一切的律师要慎重。关系在中国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法律是个严谨的东西,吹嘘关系反而是不自信的表现。而且,关系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关系往往意味着权钱的交易,谁敢呢?有的律师会以此收取大量的所谓公关费用而触犯法律。那么,哪种律师,通过最初的接触判断可以考虑委托呢?就是那种言必讲案件中存在着各种问题或风险的律师值得委托。首先律师能看出问题或风险,意味着他对该案件的熟悉程度并有一定的经验;其次看出这些问题,才会想出应对之道。本文接下来还会就此问题详尽展开,这里只是给即将委托律师的人们,提供一种最直观的判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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