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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湖刑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1993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湖刑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1993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8日、2013年3月6日先后两次因吸毒分别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宣××。2003年7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5日、同年9月9日先后两次因吸毒分别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湖德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廖××先后16次在德清县××××宾馆等地将共计重约8.9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宣××、马某某等人。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宣××先后3次在德清县××××宾馆等地将共计重约1.2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钱某、祝某某、裘某某。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赵某、马某某、钟某某、时某某、钱某、祝某某、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廖××以原判有三起贩卖毒品的事实存在重复认定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廖××、原审被告人宣××贩卖毒品的事实,能够得到原判所采信的证据的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原审被告人宣××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意见,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廖××16次贩卖毒品冰毒约8.9克的事实,有证人马某某、赵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原审被告人宣××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称有三起事实存在重复认定的上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廖××、原审被告人宣××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廖××、原审被告人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宗冉

  审 判 员  杨 峰

  代理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