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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529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
(2013)长刑初字第529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管辖。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出售而购买假药。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谢某在杭州订购7种品牌的假药,通过快递运至上海。2013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驾驶牌号为苏XXXXXX XX牌面包车至本市XXX区XX路XX号某公司提取订购的假药,驶离物流公司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从其车内查获用于销售的名称为“伟哥搭档”40大盒(5,760粒)、“伟哥1+1”60大盒(4,320粒)、“美国V8”5大盒(1,800粒)、“艾力达”30大盒(1,200粒)、“ICE COLUMBIA”5大盒(1,200粒)、“ALBERT”5大盒(1,200粒)、”美国一粒挺“5大盒(405粒)等药品。上述药品共计15,000余粒。经检验机构鉴定及研判,上述药品均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均为假药。

案发后,XX分局已将上述药品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的证言,XX机场分局扣押清单,XX分局出具的研判说明,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有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系犯罪未遂,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XXX号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茜浩
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
人民陪审员 杨润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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