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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13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萧××。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
(2013)虹刑初字第1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萧××。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娇、虞身勤,上海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萧××及萧××的辩护人刘娇、虞身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应×与被害人张××、叶××因琐事发生纠纷,遂于2013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纠集被告人萧××等人,在本市水电路××号棋牌室门口对张××、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外伤致右侧第4、5肋骨折错位,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应×、萧××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应×、萧××及其萧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叶××的陈述,证人张××、姚××、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同案关系人叶××、徐××、应×义、倪××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萧××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萧××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萧××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应×、萧××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萧××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萧××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