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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90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
(2013)嘉刑初字第90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7月30日20时4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马陆派出所接王某某报警称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包桥村某某弄217号暂住处,其丈夫吕某某殴打儿子吕某并要求民警处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即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劝说并要求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吕某某酒后不予配合,并继续对其妻王某某进行踢打,又将对其进行劝阻的联防队员李某某、公安民警朱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某软组织挫伤;致朱某双侧膝关节前及右小腿中段胫前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15cm2以上,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嗣后,吕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制服。

上述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朱某的陈述及朱某的工作证复印件,证人王某某、吕某、徐某某、金某某、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处警登记表、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吕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人关于吕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 闻 翌

二○一三年十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谢 蕾


审 判 员 徐闻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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