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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得知其叔叔谭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赶至本市某某3691号,并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将卢某某推倒,致被害人卢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卢洪国遭外力作用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2013年6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金沙江西路华江路批发市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卢某某、卢某某、谭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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