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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7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第7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梅川路真光路路口的麦当劳店内,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仍在上海某某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工作,可以低价购得高积分的某某会员卡为由,将两张实际积分为零的某某会员卡废卡,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黄某某后逃逸。

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上海比邻某某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的退工证明及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随案移交清单,涉案某某会员卡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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