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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1008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1008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事先与郑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由郭某某在宁波保税西××区生××茶室(百兆网吧)内上网观察网吧管理员的情况,由被告人陈××和郑某某二人伺机取得网吧收银款。2013年6月16日凌晨3时,郭某某先行在该网吧上网并观察网吧管理员郑某的举动,后按被告人陈××的指示将郑某骗进该网吧厕所内,被告人陈××和郑某某则迅速进入网吧,由被告人陈××从外面将厕所门拉住以阻止郑某从里面拉开厕所门出来,郑某某趁机从网吧吧台处抢得营业款人民币2100元以及面值600元的充值卡,随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和郭某某分得赃款1300元及充值卡300元,郑某某分得赃款800元及充值卡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家属代为赔偿该网吧老板袁某某损失人民币2685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堡家苑二区佳吉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东伟
    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
    人民陪审员  陈军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许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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