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鄞刑初字第143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鄞刑初字第14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3)136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鄞刑初字第14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3)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0日0时52分许,被告人刘×饮酒后驾驶浙BXxxxM号小型轿车,沿钱湖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麦德龙立交桥时遇交警在此设卡检查,其未服从交警指挥而驾车冲卡,并继续驾车行驶至麦德龙超市停车场后被交警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刘×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8㎎/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抽血视频,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件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查询简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执勤报告,侦查终结报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建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谢 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