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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7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鎏。2000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2013)杨刑初字第7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鎏。2000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刘鎏将张某某带到本市杨浦区平凉路某号,在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刘鎏谎称对张某某吸毒的过程进行了录像,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某吸毒相威胁,从张某某处敲诈得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苹果牌iphone5/32G手机1部及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晓华、郁曼丽、袁晓波、马玉龙的证言及袁晓波、马玉龙的辨认笔录,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尿检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刘鎏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刘鎏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鎏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鎏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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