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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2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2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年六个月左右处以刑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衢州市区散布出售假发票信息的小广告。2010年年底,舒某(另案处理)通过小广告的信息向李某某电话求购假发票。自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按舒某的要求,先后四次从网络上购买了“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等假发票,后以每本400元至500元或每张80元的价格将上述469份假发票出售给舒某,并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469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舒某在衢州市区大润发肯德基餐厅内欲再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的125份“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和17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鉴定,均系伪造的发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非法制造的发票,发票鉴定结论,证人舒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出售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李某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 判员 刘新新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员 张 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