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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14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1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3)虹刑初字第11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华、朱小燕,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丁琢之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杨×及杨的辩护人朱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龚×、杨×伙同吴××(另处)等人,为索取赌债,于2013年5月23日23时许至同月25日22时许期间,先后将被害人朱××控制在本市江宁路、海防路××宾馆410房间及周家嘴路××号××宾馆612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龚×及吴××等人多次殴打被害人朱××,逼迫其写下欠条,并指使被告人杨×看管被害人。

201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龚×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被告人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王×、洪××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及调取的《借条》、《虹口区宾(旅)馆住宿登记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杨×与他人结伙,非法拘禁公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杨×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两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共同补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均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