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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698号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浦刑初字第3698号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上旬某日16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和谢某某(均另行处理)联系要向谢某某购买冰毒,后被告人王某应谢某某要求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某某苑小区西门口,将1小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卖给肖某某。

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移送物品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尿样检测报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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