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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954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
(2013)嘉刑初字第954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起,被告人黄某某租借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700弄29号601室为经营场所,在“搜了网”、“八方资源网”等网站上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信息,并从淘宝网低价购进各类假药后加价销售给本市嘉定区等地的客户。

2013年7月17日,公安人员经侦查至某某路700弄29号601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痛风灵”、“痛得宝乌蛇鹿骨丸”等3种药品25瓶(盒)共计3 000余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制作的《复函》,有关的网页截屏、销售记录、快递单据、《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存根及黄某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涉案假药查获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假药、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 怡 南



二○一三年 十 月十六 日





书 记 员 陈 娇


书 记 员 徐怡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