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01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如*,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
(2013)闸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如*,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如*及维吾尔语翻译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如*至本市华漕镇潘家桥近华翔路附近,将5包净重4.58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于*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如*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如*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于*、王*、傅*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宁路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如*的供述笔录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如*贩卖毒品海洛因4.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陶琛怡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