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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6年6月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6年6月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詹甲。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盗窃罪,被告人詹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詹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9日晚,被告人郑成某某同雷某某(刑拘在逃)经预谋后,从福建省福安市驾车至本区勾山街道花树岙68号福缘禅院,撬开禅院大雄宝殿挂锁后,二人进入大殿,从大殿内窃得阿弥陀佛像、观世音菩萨像、大势至菩萨像各1尊(价值共计人民币54000元)以及其他小佛像6尊(未折价)。尔后,二人连夜驾车将窃得的佛像运至福建省福安市。5月31日,被告人郑××将窃得阿弥陀佛像、观世音菩萨像、大势至菩萨像销赃给詹乙,得赃款人民币45000元。

2013年6月19日晚,被告人郑成某某同雷某某经预谋后驾车至宁波市鄞州区××村万某禅寺,从寺内窃得释迦牟尼佛像、阿难尊者像、迦叶尊者像、文殊菩萨像、普贤菩萨像各1尊及狮子、大象坐骑像各1尊(价值共计人民币18200元)。尔后,二人连夜驾车将窃得的佛像运至福建省福安市。次日,被告人郑××电话联系被告人詹甲,并见面商量购买佛像事宜。被告人詹甲明知该佛像系犯罪所得,仍决定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尔后二被告人将佛像装入大巴准备托运至广某时被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郑成某某同他人实施盗窃2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200元;被告人詹甲明知该佛像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18200元。

案发后,6尊小佛像未追回,其余所窃佛像均被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所属寺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詹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释郎某、蒋某、詹乙、詹皇添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和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詹甲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甲系初犯,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詹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郑××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庄玲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晓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