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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3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至本区沈家门街道金外滩码头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采用螺丝刀撬开车头、搭线的手段行窃,窃得停放在路边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10元)。后被告人袁××骑车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赃物电动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洪某、任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发票,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赃款被追回,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十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江 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付韫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