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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甲。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6月、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甲。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6月、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9日至6月22日期间,被告人叶甲因经济拮据,采用撬窗、溜门等手段在本区东极××村的居民家中、面店、小店及小店仓库等地盗窃6次,窃得人民币现金、香烟、食物、酒水、菜刀、杀虫剂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5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乙、吴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物证撬棍,证人胡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甲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叶甲认罪态度较好,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叶甲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杨红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