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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1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女。2007年3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8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
(2013)闸刑初字第11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女。2007年3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8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在本市闸北区中华新路**号**连锁酒店802房内,将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成交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3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丁**、瞿**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和涉案物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蔡**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毒品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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