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刑初字第7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女 指定辩护人朱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陆某某谎称东方航空公司出售内部股票、代其大儿子归还高利贷、继承遗产、保险公司红利分配收益大等为借口,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相某某、顾某某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赃款被化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谎称其儿媳系东方航空公司员工,能购买到东方航空公司内部股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5万元。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又谎称以私生女的身份到加拿大继承遗产为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来娣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6月,被告人陆某某谎称代其大儿子归还高利贷,将出售澳门路自住房来归还借款为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马莉娜人民币25万元。 3、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谎称以私生女的身份到加拿大继承遗产为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相某某人民币5万元。 4、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陆某某谎称保险公司红利分配收益大为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顾品英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3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相某某、顾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承诺书,银行卡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量刑中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燕 人民陪审员 沈霞燕 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