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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8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x乡x村x路x号,暂住上海市x路x弄x号楼x室。2013年7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
(2013)徐刑初字第8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x乡x村x路x号,暂住上海市x路x弄x号楼x室。2013年7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x镇x村x桥x号,暂住上海市x路x村内一出租房。2011年12月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7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以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2,000元工资受雇于他人经营管理本市x路x弄x号无名台球房,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非法营利活动,被告人陈某以每月2,000元工资受雇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服务。
  2013年7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对上述台球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以赌博机方式进行赌博的涉赌人员1人,缴获游戏机21台。
  经鉴定,从本市x路x弄x号无名台球房查获的名为“xxxx”的游戏机(六联机)一台、名为“xxxx”的游戏机(八联机)一台、名为“xxxx”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六联机)一台、名为“xxx”的游戏机一台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案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x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检查笔录等书证,主板等物证,证明2013年7月3日查获该赌场时,缴获主板11块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2013年7月3日当天从该赌场抓获的现场参赌人员决定行政处罚。
  4、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情况。
  5、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证明涉案21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6、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赌博用具、赌资及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施宇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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