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10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2013)闸刑初字第1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鹤鸣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3日7时许,杨**栋(另行处理)召集被告人李**、李*、姜*等数十名农民工至本市闸北区虬江路、育婴堂路*工地二楼项目部安装负责人周*的办公室讨要生活费、工资,继而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李*强行拉下工地生活区、施工区电闸,遭到周*、钟**等人阻拦,李**、李*、姜*等人持钢管与周*、钟**等互殴并致周*、钟**受伤。经鉴定,周*、钟**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公安民警接警后至案发地将上述被告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黄**、张**、蔡**、郭**、周*、钟**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李**、李*、姜*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李*、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
  四、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陶琛怡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