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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379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7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
(2013)浦刑初字第37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某成人保健品商店,非法购进睾丸酮、参茸伟哥、强肾胶囊、中药伟哥等药品并予以销售。2013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药品共计360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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