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37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DTE45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和龙路路口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