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37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秦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1 6821 **** 2437,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2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至案发时止,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44.40元。 2013年9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川沙路326弄一小区11号楼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秦某,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秦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建设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账单明细、催收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