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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0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X煌,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群英村委会坪下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9日被羁押,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0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X煌,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群英村委会坪下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赖X煌因涉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留置在本市荔湾区石围塘派出所内侦查期间,使用手上的手铐殴打执勤民警何某全头部,致其左顶部、枕部头皮挫擦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X煌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X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赖X煌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赖X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的工作证、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何某全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证人钟某强、谢某强、刘某焕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字20130201101503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赖X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煌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赖X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X煌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X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丹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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