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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0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本市某单元,进入某寝室内,趁被害人蔡某等人熟睡之际,窃得蔡放置在书桌上的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黑色明基牌R4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失窃笔记本电脑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事处罚,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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