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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39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孙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39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孙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开往某方向的某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余某不备之际,窃得其背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5元等物,在下车逃逸途中,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毛某、陈某、于某的证言,赃物(照片)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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