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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第1208-1号起
(2013)虹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第1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于2013年6月14日15时许,经程××(另案处理)介绍,在本市闸北区上海火车站南广场的南京银行附近地铁站楼梯过道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本“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计150份出售给石××,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缴获的上述发票经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鉴定,均系假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毛××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与他人结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伪造的发票及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莺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