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普刑初字第82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8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 辩护人平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2013)普刑初字第8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

辩护人平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11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一部负责人期间,利用其经手办理旅游会展业务活动的职务便利,先后采用虚增、虚列海尔集团团队业务中汽车租赁费的方法,通过飞宇会务会展服务社等套取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用于其购买二辆宝马牌轿车。

2012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商务会展中心总监、业务九组经理期间,利用其经手办理旅游会展业务活动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海尔集团多个团队业务中会务、租车、酒店等成本费用的方法,多次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746700.67元,抵充其在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未结清的应收未收款项。

2013年1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因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进行调查时,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关于被告人姚某某主体身份的相关书证材料,证人成某某、戚某某、苗某某、赵某某、柏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申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付款通知单、团队结算单、团队收款统计表,团款明细表、应收款明细表、收款承诺书、欠款明细、财务凭证、银行凭证、发票、情况说明等,车辆查询信息、宝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户订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服务协议、代付款证明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询问(调查)笔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及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可对被告人姚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姚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按比例发还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不足之数应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慧琴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人民陪审员 杨慧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