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29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在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被民警查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甲基苯丙胺70.9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某、叶某某、毛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前科材料、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制,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