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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蝉步98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
(2013)浦刑初字第3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蝉步98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起,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220号二楼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在该游戏机房内设置名为“美猴王”的八联机游戏机一台、名为“龙门飞甲”的八联机游戏机一台、名为“水浒传”的八联机游戏机(其中二个操作界面不能使用)一台、名为“彩票娱乐机”的游戏机四台,并雇佣吴强、王兵权、王站上(均另行处理)为工作人员,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7月24日晚,王健、王进(均另行处理)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使用。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强、王兵权、王站上、王健、王进、徐金寿、孙启明、魏存令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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