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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指定辩护人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窜至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大墩里伺机盗窃作案,见大墩里48号王甲家大门未锁,便推门进入院内行窃。被告人黄××在一楼客厅未找到值钱财物,即走出客厅准备离开。此时,王乙回家后发现,即喊“抓小偷”,并抓住黄××。王甲女婿陈某某闻声亦前来帮忙,在该院内用手臂从背后控制黄××阻止其逃跑。黄××为抗拒抓捕,用手在陈某某背部、手臂等处乱抓,并用嘴巴朝陈某某右手拇指根处咬了一口,致陈某某一定伤势。后黄××被扭送到案。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甲、陈某某陈述、证人王丙、郑某凤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黄××的暴力情节较轻,不应以抢劫罪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黄××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手抓、口咬的暴力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指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要求对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曾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贺丽丽

人民陪审员  吕学儒

人民陪审员  潘祖庆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明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