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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知)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
(2013)杨刑(知)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陆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用户名为“xxx”网名为“xx”的网店。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在本市杨浦区某路3158弄3号301室利用该网店销售假冒香奈儿商标的项链、耳钉、胸针等饰品,至同年3月16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a万余元。

2013年3月19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某路3158弄3号301室将被告人陆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香奈儿商标的项链q条、耳钉ww付、胸针e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卞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查获的侵权产品的照片,经被告人陆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委托书》、《鉴定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审理中,被告人陆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g元,并向本院缴纳人民币h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陆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蔓莉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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