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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某街道某号,家住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2011年11月14日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
(2013)松刑初字第1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某街道某号,家住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2011年11月14日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9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天。因本案于2013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要用钱、没有身份证及办信用卡要花钱等理由,并承诺由其本人归还钱款,先后四次诱骗被害人唐某以自己名义出具4张借条,向他人借高利贷,借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10,000元,实际获得钱款人民币56,800元。后上述借条的出借人到唐某家讨要钱款,被告人陈某拒绝认账,由唐某父母偿还后取回借条。

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闵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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