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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1005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2013)嘉刑初字第1005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某、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黄某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某某村某某路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的毒品冰毒给李某某。

2013年7月29日14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欲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了交易地点。当日15时30分许,黄某至青浦区白鹤镇某某村某某路某某高速公路桥洞南侧约500米处,将一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缴获的0.49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通讯记录、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黄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一三年 十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任 远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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