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0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4年6月2日、2007年2月25日、2009年8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强制戒毒四个月、强制戒毒六个月和行政拘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4年6月2日、2007年2月25日、2009年8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强制戒毒四个月、强制戒毒六个月和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再次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9月27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9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潘××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轿车途径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李惠利医院东门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潘××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和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潘××血液内的酒精含量分别为172mg/100ml和162.6mg/100ml,已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醉酒标准。
    2012年11月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潘××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轿车途径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南路中兴立交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抓获。经依法在宁波市李某某医院和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潘××进行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潘××血液内的酒精含量分别为189mg/100ml和134.1mg/100ml,已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尹某某的证言,执勤报告,归案经过证明,呼气检测单,生化检验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机动车证明,户籍证明,违法人员概要情况,吸毒人员查获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
    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郎素娣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全闻韵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