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甲。2012年2月27日因诈骗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12日因诈骗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18日因诈骗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抓获,2013年5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甲采用真苹果4S手机或苹果5手机诱惑路人购买,谈妥交易价格后趁对方不注意将真机放进口袋,再从口袋里拿出假机欺骗对方的手段,在宁波市××东站、火车东站、江东区家乐福公交车站等地诈骗六次,分别骗得被害人任甲、李某某、任乙、何某某、夏某某、陈某某人民币320元、800元、500元、1000元、1000元、800元,共计人民币4420元。 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在本市江东区雄风宾馆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任乙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甲、李某某、任乙、何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王甲、马乙、苟林子、郭某某、马刚正、王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的真苹果手机一部,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 二、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郎素娣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全闻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