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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8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
(2013)浦刑初字第38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向某某银行、某某银行、某某银行、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共计4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套现,至案发拖欠上述4家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65765.96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分述如下:
201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8月29日起持该卡进行透支,2012年7月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累计拖欠银行本金22863.2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3月17日起持该卡进行透支,2012年6月最后一次还款900元,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2456.7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3月21日起持该卡进行透支,2012年7月最后一次还款2900元,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7826.9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4月1日起持该卡进行透支,2012年6月最后一次还款1200元,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2619.0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