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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75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黄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75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黄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系夫妻,由黄某购进带有淫秽内容的影碟片后,两人于2013年7月底起在本市某弄弄口设摊共同贩卖。被告人王某于同年8月12日16时45分许,在该处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10张含有淫秽内容的影碟片出售给路人平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王某摊位上查获带有淫秽内容的待售影碟片104张,后至本市某室王某、黄某居住地查获带有淫秽内容的待售影碟片234张,并将黄某传唤至派出所。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王某出售的10张影碟片内6张影碟片为淫秽音像制品;从王某、黄某处查获待售的338张影碟片内有327张影碟片为淫秽音像制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鉴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黄某均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倪某、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部分淫秽影碟、作案地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结伙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违禁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慧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