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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海刑初字第47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某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宁某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海刑初字第47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某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宁某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宁某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甲。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宁某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某市看守所。

浙江省宁某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13]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刘×、王甲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某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陆××、刘×、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某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底,被告人陆××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2013“五月天”诺亚方舟-明日重生演唱会宁某站门票,含面值为人民币1255元的内场票和人民币555元的看台票两种。同年4月30日,被告人陆××至本市海曙区银发宾馆327房间,倒卖27张面值共计人民币21985元的上述伪造的演唱会门票给被告人刘×、王甲及周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陆××暂住的本市海曙区海龙宾馆2110房间内将其抓获,并查获面值共计人民币214590元的伪造演唱会门票258张。

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王甲为倒卖“五月天”演唱会门票,先后来到本市,并共同入住本市海曙区银发宾馆327房间。同年4月30日,被告人刘×联系被告人陆××购买伪造的2013“五月天”诺亚方舟-明日重生演唱会宁某站门票,后被告人陆××至327房间,被告人刘×向其购买了面值共计人民币11415元的上述伪造演唱会门票13张、被告人王甲向其购买了面值共计人民币5840元的上述伪造的演唱会门票8张。后被告人刘×、王甲去演唱会现场附近倒卖伪造门票的途中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刘×、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伪造的演唱会门票、证人周某某、王乙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照片材料、票务总代理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票证鉴识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刘×、王甲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的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王甲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刘×、王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陆××、刘×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刘×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王甲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伪造演唱会门票271张予以没收,被告人陆××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陈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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