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2017年6月29日,北京四中院依法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喷漆作业产生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属于新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后,北京四中院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并到多彩公司生产基地现场勘验情况。 据悉,2016年12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出具《环境保护监察意见书》认定多彩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问题:“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焊接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同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多彩公司喷漆、焊接电源开关箱予以查封。2017年1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兴环保监罚字[2016]第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多彩公司处罚20万元。此后,北京四分检两次到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多彩公司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依据北京四分检的申请,北京四中院立案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向环保部门发送立案情况告知,并登报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2017年7月31日,北京四中院办案法官专门到多彩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后合议庭根据《关于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废气污染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意见》、现有证据、现场调查、资料照片,以及其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持续进行过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喷漆废气和焊接产生的焊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且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多彩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在法院到多彩公司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故北京四中院认为,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多彩公司对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加工基地在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或者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证据之前,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 ■法官说法■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遵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点。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