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3年,被告汪某为张某担保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元,并写下一张借条。2016年,由于张某下落不明,原告陈某将被告汪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被告汪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为自己虽然在借款人一栏签字,但自己并非借款人,而是担保人,只是自己不知道相关法律知识,张某是朋友,不好意思拒绝,就在借条上面签字了。法官向被告释明了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区别,借条中被告未将自己标明为保证人,而是将名字同张某写到借款人位置,应当视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后再向张某进行追偿。 经过法官的释明,被告了解了担保、借款的法律知识,当庭表示同意偿还欠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