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从“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因个人信息被泄露,将趣拿公司和东航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庞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改判东航、趣拿公司公开道歉。 庞某于2014年10月委托鲁某通过“去哪儿网”订购了1张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包括庞某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某及其尾号1858的手机号。同日,趣拿公司向鲁某尾号1858的手机号发送短信,说明订购的机票已出票。并提示:警惕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 两日后,庞某尾号9949的手机号收到了号码为0085255160529的发件人发来的短信,内容为庞某订购的上述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并提供相关联系号码,要求庞某联系并为其办理改签业务。由于短信号码来源不明,鲁某致电东航客服95530予以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对于诈骗短信为何发至庞某本人,客服人员解释称通过该机票信息可查看到手机号码,可能由订票点泄露了庞某手机号码。 庞某认为,其在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东航及趣拿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起诉要求二公司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庞某同时主张,诈骗短信对其行程安排造成困扰,进而影响其工作,故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信息的侵权行为,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庞某一方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严重超出庞某的证明能力,趣拿公司和东航可能并非能够掌握庞某姓名和手机号的唯一介体,但是庞某此行的航班信息以及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状态,却无疑属于趣拿公司和东航,特别是东航能够唯一性、排他性地获取上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庞某的举证行为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趣拿公司和东航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自身系统安全措施完善,但这不等于不会出现侵权的事实。 3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东航和“去哪儿网”泄露,东航所提出的中航信更有可能泄露庞某信息的责任抗辩事由等三个主要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经过1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暂时休庭。经过合议后该案当庭宣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鲁某通过“去哪儿网”为庞某和自己向东航订购了机票,并且仅仅给“去哪儿网”留了自己的手机号,而非庞某手机号。但是,由于庞某以前曾经通过“去哪儿网”订过机票,且是东航常旅客,现有证据显示东航和“去哪儿网”都留存有庞某手机号。此外,一个难以忽视的背景因素是,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东航、“去哪儿网”被多家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特殊背景因素又进一步强化了东航、“去哪儿网”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可能。另外,尽管东航在当天的庭审中提交了其他航空公司关于此前的信息泄露是犯罪分子所为的新证据,但国家民航局公安局2014年10月曾发文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将当时的亚安全模式提升为安全模式。综合以上情况,东航和“去哪儿网”的安全管理并非没有漏洞,且存在提升的空间。综上,法院认为东航和“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一审以“无法推论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上述信息的行为”为由驳回庞某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课以了庞某不可能完成的举证义务,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东航和“去哪儿网”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趣拿、东航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驳回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