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购买的橡木门,装到家里却变成了人工橡木。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装修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 为装修房屋,郑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设计员马某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郑某在某家居商场S家居店与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元,郑某在S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随后,马某的助手廖某在报价明细表上签字,该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的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不一致。王某经营的S家居店由洪某承接后,洪某认为廖某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郑某对家具材质的确认,但郑某予以否认。上述《定/销货单》及相关协议签订后,在前述产品安装过程中,郑某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郑某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材质进行选择,更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已经确定的材质进行更换。在郑某对马某授权前后,郑某提出了明确的材质要求,对马某的授权不包括对材质的确认,且并未授权廖某,因此廖某的签字不能代表郑某对材质进行了变更。另一方面,洪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何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从而形成廖某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且该明细表上的材质大多由原约定的天然木材变更为人工合成材料,而明细表上对原约定的95万元总价款并未进行变更,显然不符合常理。洪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法院对郑某、龚某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洪某退还原告郑某、龚某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